本周政策汇编,整理了近期中央、北京市已出台的商务服务相关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广大商务服务企业了解政策详情。
·本周政策预览·
政策类
国家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3〕1054号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全国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准入
1. 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2. 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3.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 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 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6.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 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 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 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 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 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 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 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 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 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21. 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2. 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3. 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24.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 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26. 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
27. 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2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7月28日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国家级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3年7月31日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市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立足新时代首都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结合本市实际,着力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制度规则统一为基础,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功能载体建设做好服务;更好发挥首都市场潜力优势,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更加突出首都资源禀赋特点,以商品和服务市场运行效率为关键,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更加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高水平协作为先行示范,为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提供重要引擎;更加强化市场综合监管效能,以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目标,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更加聚力国际先进的制度型开放,以“两区”建设为强大动力,着力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为提升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增强对国际循环的吸引力和推动力贡献首都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首善标准,坚定不移深入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主动谋划突破性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授权,为国家试制度、为经济增动力。基本原则包括:
——坚决贯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框架体系,全面执行“五统一、一规范”制度建设要求。
——坚决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动力和可靠性。
——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国内外大循环的动力和活力。
——坚定不移以首善标准抓好贯彻落实,为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服务大局,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争当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排头兵。
——坚持推进“两区”制度型开放,引领国际标准,为实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循环创造条件。
二、严格落实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全面服务国内大循环
1.严格落实产权保护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研究制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规范化。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支持利用优先审查、快速预审等多种途径,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现代种业等新领域新业态高质量专利获得快速审查。加强商标行政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对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探索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模式。
2.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承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国家试点,建立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制定本市工作方案,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
3.严格维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规定,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4.全面推行社会信用制度。推动出台本市社会信用条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整合,积极争取打通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等底层数据,在依法合规保障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市场监管等领域信用修复信息与信用平台网站及时共享、及时更新。持续推进告知承诺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告知承诺审批与监管衔接,在重点领域推出一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全面推行“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6+4”一体化综合监管落地见效。滚动更新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市场或行业进入等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三、探索实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进一步畅通经济循环
5.强化科技创新领先优势。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积极争取建设全国性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推动与上海、深圳共研共建交易流程规范和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交叉研究平台考核与绩效评估,进一步推进大设施平台运行管理,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发展支持,推动区块链、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持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出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持续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措施落深落细,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先行先试政策扩大到中关村示范区全域施行。深化校企合作,支持企业与在京高校院所共建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产教融合基地、特色研究院、交叉学科实验室。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引导企业、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开源社区等协同攻关。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立法。
6.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推动《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落实,创建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率先推进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的结构性分置制度先行先试,依托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推进国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推广公共数据专区应用经验,加快完善和推进医疗、交通、信用、空间等领域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创新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模式,探索公共数据有偿收益和增值服务等。制定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标准规范,建立各部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清单,探索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价值分享和收益分配机制。升级改造北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积极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资源库和目录体系,持续按照规定扩大数据无条件开放规模。建立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和登记评估机制,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支持拥有合法数据来源的市场主体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托等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能级,建立数据交易指数和价格形成机制,制定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探索推动数据资产价值实现,加快培育数据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托管运营、合规审计、争议仲裁、法律服务等数据服务市场。推动建设基于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对象架构的数联网、可信数据空间等关键技术,构建面向全球平等开放的数据基础设施。
7.深化资本市场全要素全链条改革。全力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持续承接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全国统一监管标准,推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增信评级、资产交易、数据管理等重大项目落地。加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合作衔接,积极争取打通系统间股权登记、后台转板通道,探索场内场外登记结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优化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生态,加快推进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REITs发行、与香港交易所互联互通以及红筹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方面改革尽快落地。推动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探索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
8.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补偿机制,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依托中央商务区、丽泽金融商务区、金科新区、张家湾设计小镇等区域产业基础,集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等国内外知名的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专业服务综合性示范区。
9.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积极争取全国电力交易中心在京落地,探索研究全国电力市场基础交易规则,健全多层次电力市场交易体系。率先建立绿电消纳碳市场补偿机制,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加大绿电消纳力度。将低碳出行碳减排纳入碳市场交易,扩大应用场景范围。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建立健全配额管理、交易监管、核查核证等机制。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探索开展绿证交易的机制创新。
10.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落实“管办分离”制度,完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相关标准,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交易服务体系。坚持“应进必进”,动态修订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深化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国家营商创新试点任务,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交易壁垒。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统一政府采购示范文本,加强智能监控,依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四、加快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标准统一,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11.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开展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扩大试点应用,扩围“白名单”,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信息技术等重点产业企业开通自我承诺、自主申报、自动获证、信用监管的便捷通道。支持社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持续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12.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持续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畅通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持续开展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消费评价数据的公示和管理,进一步优化网络交易群众诉求解决机制,探索推进“诉求即办直通车”流程。全面落实《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督促经营者执行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开设专用存管账户,严厉打击单用途预付卡领域违法行为。培育数字消费新场景新生态,建设智慧商圈数字孪生底座,鼓励有条件的平台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发产品、提供服务。扩大绿色智能消费,将智能穿戴产品、人工智能终端等新型产品纳入“京彩·绿色”消费券适用范围。激发国际消费能力,加大高端零售和餐饮首店落户“双枢纽”支持力度。推动建设医疗服务药品信息统一市场,探索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市级电子处方中心,推动处方信息统一归集和处方药购买、信息安全认证、医保结算等事项“一网通办”。
13.完善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数字经济标准创制,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一批数字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在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框架下,开展政务云、京办、京通、京智等共性基础平台及政务数据溯源、数据质量评估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推进一批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核心技术标准制定。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以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为重点,探索建立智能家居、安防等智能设备标识制度。推动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探索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立法。支持微芯研究院联合国内有影响力的标准化组织推进区块链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将长安链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持续完善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标准体系建设。
五、全面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14.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加快建设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推动监管业务数据全量汇聚、高效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市场准入、事中监管、执法办案、接诉即办等业务多级联动和智慧决策。全面推行智慧监管,探索在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持续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检查,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探索异地网监部门协作机制,在网络违法案件查处、数据协查等方面开展异地协作。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完善深化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探索研究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及时填补法规和标准空缺。
15.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承接国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试点,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系列指南,对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开展反垄断审查工作。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案件查处和处罚力度。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针对新能源汽车、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领域开展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治理。制定招标投标负面清单,明确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形和责任。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及时废止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建立经营主体反馈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举报纳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办事项,按照“接诉即办”原则实施核实督办回访等闭环管理。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建立数据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探索数据流通的敏捷监管、触发式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纠治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利用受行政机关委托事项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服务、强制入会、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全力推进京津冀市场高水平协作,争当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排头兵
16.大力推进京津冀政务服务合作。推动建设通州北三县营商环境协同改革先行示范区。推动组建京津冀大设施联盟,与粤港澳大湾区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立重大科技研发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持续推动京津冀政务服务事项“同事同标”,推动高频电子证照在京津冀区域互认应用。在国家“跨省通办”事项基础上,探索推动更多京津冀特色“通办”事项。试点开展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针对京津冀区域内高频涉税政务服务事项,持续梳理和公布三地通用的“办税指南”,对清单内事项形成一套业务标准、一套办理流程,做到无差别办理。
17.持续深化京津冀信用监管联动。持续优化区域信用环境,推进首批8类公共信用信息跨地区共享,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统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推动信用评价结果跨地区互认。在交通、金融、医疗等重点领域推进跨区域试点,加快建成京津冀区域“标准协同、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应用联动”的信用合作共建机制,打造全国区域信用合作示范样板。不断完善京津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协同合作机制,确保跨区域安全风险处置协同高效。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推进京津冀三地税收协定执行口径统一,建立三地非税征管协同工作机制。
18.持续推进京津冀跨境贸易协同发展。进一步深化京津冀通关便利化改革,强化京津冀三地口岸合作机制,依托京津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三地空港、陆港信息互联互通,鼓励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进口“船边直提”和出口“抵港直装”,配套实施汇总征税、多元化税收担保等便利化政策措施。完善“通道+枢纽+网络”物流体系,加强与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港口群对接,优化区域集装箱、大宗散货物流运输布局,构建畅通、高效海陆一体运输体系。
七、深入推进“两区”制度型开放,有力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19.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优化认定标准,简化办事流程,落实人才服务、科研激励、知识产权保护、属地保障、资金支持等措施。以国际研究型医院为载体,探索实施加速研发转化的创新政策。积极争取国际科学中心合作联盟获批建设。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国(境)外创新资源,围绕全市重点领域设立联合实验室或实施联合研发计划。支持创新主体开展开放科学实践,与国际科技组织构建科技交流合作新模式,扩大创新资源共享、加强软硬件设施共建、开展创新治理研究。高水平办好中关村论坛、国际基础科学大会、雁栖青年论坛、雁栖湖论坛等国际科技交流活动,高标准举办生命科学国际高峰论坛和全球能源转型高层论坛,全面提升论坛国际关注度。
20.促进关键要素双向开放流动。分类分级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通,持续推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落地实施。持续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引聘一批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专家。支持建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高地。持续实施国际人才服务保障全环节改革,加快高品质人才社区建设,建立外籍人才服务网络体系。加强科技领域人才支撑,推广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按照有关规定扩充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认定范围,在外籍人才聚集的重点区域,试点开展工作许可审批权下放。持续探索国际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滚动制定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升级版。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范围,探索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优化境外直接投资(ODI)办理流程,提高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效率。
21.完善超大城市现代流通网络。系统建设规模化、集约化现代流通网络,从国际国内两个维度推动要素大聚集、大流通、大交易,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高效顺畅。打造世界级机场群,协调优化首都国际机场和大兴国际机场航路航线结构,大力发展货运航线,提高航班时刻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形成具有国际一流竞争力的“双枢纽”机场格局。推进更高水平贸易便利化,争取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落地,高标准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制定实施新一轮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做大做强航空维修、航空租赁产业,推动航空器材维修企业适用借助综保区通关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推进跨境投融资自由便利,探索制定北京自贸试验区重点领域外资企业投资清单指引,在自贸试验区选取有条件区域试点“拿地即开工、交房(地)即发证”。
22.引领国际标准提速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利用和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经贸规则和国内最新实践,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投资贸易体系。围绕生物经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等方向开展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约束性条款和相关软性条款加快落地实施。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通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探索数据定价、流通等数字交易国际合作,推进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
八、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要牵头建立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举措,统筹解决重点问题;协同津冀相关部门,研究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若干措施。建立评估督办机制,开展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狠抓政策落实落地。注重经验总结,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事项、重大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推进落实措施、细化支持政策,将各项任务举措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间协同,及时纵向对接有关国家部委,结合工作实际,用改革的思维、创新的办法,加快推动重点措施落地见效。
(三)开展自查清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用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定期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情况的自查清理。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总结上报进展情况。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申报类
国家级
2023年度碳达峰碳中和课题委托研究征集公告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强政策储备,强化决策支撑,现对2023年度碳达峰碳中和领域重大课题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单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研究题目及要点
(一)落实“双碳”目标任务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路径研究
分析全球范围内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趋势,梳理总结我国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现状,有针对性提出相关支持政策建议。
(二)碳预算管理制度研究
梳理国际碳预算管理经验做法,分析其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研究提出建立碳预算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三)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分类识别及支持政策研究
按类别梳理绿色低碳领域先进技术,分析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技术应用前景、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发展方向等,确定先进适用技术范围,研究提出支持有关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的政策建议。
(四)产品能耗标准与碳排放标准协同模式研究
梳理分析世界主要经济体重点产品能耗和碳排放管理要求,研究我国产品能耗标准与碳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提出单位产品能耗标准和碳排放标准的协同管理模式和相关政策实施建议。
(五)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研究
梳理全球范围内产品碳足迹管理和碳标识制度有关情况,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提出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方法学、背景数据库和碳标识制度总体框架,提出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六)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研究
开展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碳排放因子相关系数测算工作程序,并通过开展调研、组织试算等方式验证碳排放核算方法的可行性。
(七)碳减排市场化机制研究
梳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及运行情况、碳抵消机制设计及实施情况、其他碳减排相关市场化政策机制设计及实施情况,研究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碳减排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建议。
二、总体要求
(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精神,聚焦委托课题研究重点和关键环节,深化重大问题研究,提交有深度、有广度、高质量的课题研究报告。
(二)要突出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立足基本国情,深入开展实地调研,梳理发展现状、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发展思路、改革目标、政策举措及对策建议等。
(三)要注重提升课题研究质量,形成的研究成果要有前瞻性,符合客观实际,政策建议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深入推进“双碳”各项重点任务和制定实施新的重大政策提供支撑。
(四)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所有。
三、申报要求
(一)课题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完成课题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原则上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课题负责人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政治素养,原则上要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组织、指导、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施全过程。课题组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理论素养、业务素质,在碳达峰碳中和重点领域具有丰富经验,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按要求如实填写《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委托研究课题项目申报书》。申报书需由牵头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一式3份,通过中国邮政EMS寄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政编码100824),信封上请注明“申报课题”及申报的课题序号、名称。
(三)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四)我司将组织力量对研究课题申报书进行择优遴选。结果确定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信息,并与入选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给予相应经费资助。
(五)对最终没有合适入选单位承接的课题,由我司根据课题涉及领域确定具体承担单位。
四、项目执行时间
委托研究课题项目执行时间由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底。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3份研究报告全本、1份电子版,3份研究报告简写本、1份电子版)。
咨询电话:68505116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委托研究课题项目申报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2023年7月27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委托研究课题项目申报书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国家级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按照工信部相关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我局负责北京地区项目征集与推荐,请各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及时报送。申报主体请于2023年8月15日前登陆“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系统”(https://www.bdcases.org.cn)完成信息填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187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28日
(联系人:赵守鹏;联系电话:55578402)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下载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国家级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
开发试点成效评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建立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制度。2017年,原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据此确定、备案了首批154家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文旅资源发〔2021〕85号)中“建立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2023年将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现就开展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流程
(一)自评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各试点单位按要求开展自评价,填写《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得分表》(以下简称《得分表》,见附件4)并准备相应电子版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命名规则为“单位名称+三级指标名称.pdf”(例如“国家图书馆A11-正确导向.pdf”“国家图书馆B11-经营管理.pdf”)。试点单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负责初审的单位。
(二)初审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负责初审的单位对试点单位自评价结果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填写《得分表》并出具初步评估意见(提纲见附件5),于9月15日前将全部初审材料电子版(包括《得分表》、佐证材料、加盖公章的初步评估意见),报送至指定单位邮箱。
1.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对本地区图书馆、美术馆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2. 各省(区、市)文物局负责对本地区博物馆、纪念馆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国家文物局。
3.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管理的文化文物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
4. 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其他中央单位直属管理的文化文物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三)终评阶段(9月16日至10月中旬)。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对各试点单位的初审材料进行终评,综合采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考察、专家咨询、数据分析等方法开展核查。
(四)结果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根据核查情况,确定试点单位最终评估得分和评估等级,出具评估意见,反馈省级主管部门,抄送试点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央单位直属管理的单位反馈至上级单位),并综合评估工作整体情况,形成试点评估报告。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游洋洋 010-59882587,邮箱地址:zyxc@mct.gov.cn
(二)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熊伟 010-56792015,邮箱地址:gjwwjbwgc@163.com
(三)评估指标与佐证材料咨询:郑巧菲 1762125013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1. 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办法.docx
2. 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指标.xlsx
3. 文化文物单位文创开发试点单位名单.xlsx
4. 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得分表.xlsx
5. 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成效评估初步评估意见提纲.docx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市级
关于征集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192号)要求,现面向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重点应用场景,在工业生产、文化旅游、融合媒体、教育培训、体育健康、商贸创意、演艺娱乐、安全应急、残障辅助、智慧城市等十大领域,征集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效显著、能复制推广的先锋应用案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各相关部门、企业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以及电子版(包括Word和PDF版))于8月5日15:00前报送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运河东大街57号院)。邮箱地址:liwei@jxj.beijing.gov.cn。
附件: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申报书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27日
(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13311159237 吴昊;联系电话:13520712837)
附件: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申报书下载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市级
关于征集《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双减”政策明确的“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本领域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的要求,促进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营,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进一步集思广义、凝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截至2023年8月11日,来信来函以邮戳时间为准。
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shichang1chu@whlyj.beijing.gov.cn;
二、发送传真:010-65674140;
三、来信来函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8号北京旅游大厦,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一处,邮政编码:100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3.关于《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起草说明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意见反馈表
附件3:关于《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起草说明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
|
|
北京商务服务业联合会
Union of Beijing Business Services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1318室
邮箱:bcbs_ngozh@163.com
京ICP备14037131号-1
扫码关注商务联公众号
扫码关注商务视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