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务服务业联合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商务服务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amber of Business Service,缩写为:BCBS)。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其他商务服务等相关商务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倡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会员之间在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交流与合作;联合本市各类商务服务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组织及热心本团体工作的专家、学者,运用信息、咨询、交流、调研、协调、培训、行约等多种方式,整合资源,形成行业合力,推动本市商务服务业向高端发展,打造本市高端商务服务业品牌,实现与国际接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设大厦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包括:
(一)制定商务服务业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北京市商务服务业发展战略目标及规划,研究战略实施关键策略及路径。承担事关北京市高端商务服务业长远发展规划的基础研究任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推动商务服务业发展,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等有关事项。
(二)建设公共服务基础平台。搭建业内企业与客户对接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搭建业内各行业横向联合平台,分享市场资源;搭建对外交流推介平台,帮助会员企业向外埠、境外“走出去”发展;搭建政府、行业、企业沟通交流平台,反映行业发展诉求,改善产业发展环境。积极与国际商务服务组织展开交流与对话,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推广北京市商务服务,依托国内外大型展会平台,展示、推介本市高端商务服务业机构。
(三)开发现代综合商务服务模式。通过组织论坛、集中采购、整体宣传等多种形式,交流服务经验、共享服务资源、发现现代商务服务关键共性问题,开发出一系列综合性、针对性强,适合多层次服务对象需求的综合商务服务整体解决方案。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建设,造就一批讲政治、懂业务、会管理、善经营的管理者队伍,扩大本市在高端商务服务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通过友好磋商确立良好合作关系,探索切实有效的合作方式。
(四)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本团体信誉;依法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服务单位之间就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与其他行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相关经营服务事项;提出涉及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主、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
(五)提升标准和整体品牌。探索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推广北京市高端商务服务整体品牌,树立专业、系统、前瞻、务实的商务服务业形象典范。积极引入及参与国际同行标准,通过开展培训、资质认可、业务辅导等多种手段,促进从业机构及人员的职业能力、道德水准全面提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为相关业务的法人或合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类型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除需业务相关外,应经两名会员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本团体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参与本团体的民主管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任期每届四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2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任期每届四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